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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7日,云南曲靖市博凯汽车经贸公司并就成立罗平分公司有关事宜作出协议,协议的具体关键内容:6条:由曲靖公司不低于10两汽车给分公司进行销售;7条:分公司不得从其他汽车经销商处调车销售,否则处每辆20000元罚款;分公司打款100000元作为保证金。分公司打完保证金,于2007年9月29日调车,但无法满足10辆,仅有9辆,随着时间推移,一直没有满足10辆车子周转销售,到2008.1月,由于博凯公司于分公司在分公司销售汽车的利润分成上有很大差异,分公司没有向公司调车销售,公司于2008.4月调回了在分公司的全部车辆,并一直不归还100000元保证金,在前期销售的车辆利润问题上没有作任何解释。今请教像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连锁加盟 2008-10-23 08: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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