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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个装饰公司,由于这行业的流动性太大,所以公司人员都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购买保险,但每月到时候就发放工资,没有克扣工资现象。现在有一个市场部经理和一个业务员总是钻公司空子,也没有做出什么业绩,所以公司现在要辞退这两个员工。同时,这2个人上个月没有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这个是要扣工资的。现在这两个人提出不能扣工资,不然就要给双倍工资,而且还要去劳动局告公司。对于这一现象,他们提出的合理吗?

其他 2014-12-01 1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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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追问】那公司怎么处理这件事会更好呢?需要给予赔偿吗?
  •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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