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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于2007年6月20日离婚,由于我发现她在外面有其他男人,所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如下:房屋及家俱家电归女方所以,债务,我还三万,其他的由女方还。 (但是我们当时都很相信对方,有个口头协议,现在房屋,家俱,家电写成女方的名字,等孩子长大成人全部留给孩子,) 离婚后我发现离婚协议有问题,怕口头协议以后她不认可,后经双方同意,签字,按手印,写下补充协议,协议如下: 由于当时离婚我们都很相信对方,因此没有落实在离婚协议书上,只是我们原夫妻口头上的协议,现在为了今后,防止任何一方因其他原因变卦,造成口头上的协议不认可,因此现在我们原夫妻双方商议成书面协议,我们双方都是认可的。 1双方商议为,家中的财产,房屋全部都留给孩子,原夫妻双方包括孩子在内,对财产房屋都不能买卖,转让,如有特别情况需要出售,一定要原夫妻双方同意,单方面不能作出任何决定。 2,如果市政局规划,需要拆迁等,必须要原夫妻双方在场商议,协议的变动方案,不能单方作出任何决定,如要拆迁,补差价由双方共同承担。 3,孩子成年后,结婚以后方可将财产房屋转让给她, 4,如果原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发生意外,重病,死亡,等就由原夫妻双方的,父母,兄弟,姐妹,出面代为处理, (以上条款由原夫妻双方同意签字生效) 现在的问题就是对方要卖房屋,我不同意,她说离婚协议上说的房屋是她的,她要卖与我没有关系,现在我很不服气,因为我几十年的辛苦,离婚我什么都没有要,就拿了自己的衣服,就离开了我的家,原因就是想留给孩子,如果她坚持要卖,我现在可不可以要求财产重新分割,

调解 2008-10-23 2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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