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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出资决议》--------------- 1.股東張三技術入股(占53%);.... 2.经股东会讨论方案如下: 張三从2005年9月起到2007年12月止,不得离开本公司,否则赔偿100万元。 股东签名:......... 公司公章 2005.9.15 ------------------------------------------------------- 问题: 对上述《股东会出资决议》第2项如下两种理解那个对那个错: 第一种理解:張三在规定时间内作为自然人不能离开公司,不能去其他地方工作(劳务关系),只能在本公司上班; 第二种理解:上述《股东会出资决议》第2项真实意思及其法律效果均应是:答辩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脱离股东身份。否则按第一种理解:该决议若规定在上述期间内张三不能以自然人身份自由活动、不能从事其它工作等作为基本人身权利的话,该条款就非法限制甚至是剥夺了答辩人的人身自由权和劳动自由权,因属违法条款而无效。 恳请帮助回答究竟上述两个理解那个对? 谢谢!

其他 2008-10-25 23: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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