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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工作,医保关系转移接受方要移交方出示历年的交费基数及比例,可是接受方要求本人把历年的地区差全部补上,我觉得这有点不合理,因为当时我在原来的单位工作当地政府给了我单位一些优惠政策,而且过了几年单位改制我被买断了工龄失业在家,医保是我个人交的,当地政府出给了失业人员一些优惠政策,如果现在要我把以前的差额补上,不就是把我以前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全部否定了吗?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我要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谢谢!

争议解决 2008-10-23 1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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