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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

刑事辩护 2014-12-22 09: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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