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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过程:甲创办设立公司,投资人乙、丙按的甲的要去汇款到甲的关联账户,但三者未签署相关投资入股协议。在后续合作期间内,公司法人甲未变更原始股东股权,新增投资人乙、丙。后由甲提出不想和乙、丙合作,让其退出,口头承诺退还投资款。我想问下我作为乙丙方,投资款一直没有退还,甲又不签署退还投资款字据,我想走法律途径的话,会有什么结果,还有这可以按诈骗罪举证吗?说白了,我想告甲方诈骗。不能举证为经济诈骗吗?如果民事纠纷的话,我拿回投资款的几率有多大?我手里只有一张甲写给乙、丙的声明,大概意思就是甲收到乙、丙投资款、待公司完成股东变更、投资款打入公司基本账户后,该声明失效,否则长期有效。

其他 2015-11-07 11: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经济诈骗属于类罪名,包括多个罪名,仅以合同诈骗罪为例进行说明。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若属于刑法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则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对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属于股权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 不构成诈骗。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 你好:建议详细资料带着到所上,直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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