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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31日工作于一间公司,期间公司未与本人订立任何书面劳动书面合同,2010年1月25日到博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到12月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要求2009年1月到12月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请问博罗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公平合理吗?

仲裁 2010-06-23 2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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