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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09年在同一单位,2017年7月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现在合同也未到期,是不是用人单位也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用人单位是不是违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订立无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谢谢

其他 2017-08-03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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