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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下我和丈夫结婚四年了,但在去年12月份他借左人家几万元,现在都没有偿还,今个月头收到控告通知书,同时昨天我也收到增加为共同的被告,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关系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我们在结婚前有个协议就是在结婚后大家平分这个家的开支,但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结婚后有债务上的问题都与另一方无关,由个人自己处理个人的债务问题,当时有第三方作为见证,但就没有去公证处作任何的公证,甘样有法律效应吗?且我丈夫在去年所借的几万元我是全不知情,且借据上没有我的任何签名,我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提出申诉去法院吗?请教教我。

诉讼 2008-10-26 11: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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