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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7日,我母亲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前面有一桑塔纳小轿车急冲出,公交车急刹车,并且与桑塔纳碰撞,使我母亲在车内由车后部被甩到车前部,右侧大腿严重粉碎性骨折。公交车公司当时把我母亲送到他们的指定医院,第二天母亲在该医院进行了手术,下了钢板和钢钉。后来,2008年10月9日,交通局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桑塔纳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付完全责任,现在公交公司暂时只为我母亲垫付了治疗费用。后与公交公司联系,他们称交通事故中他们没有责任,只是从人道角度,给我母亲垫付手术医疗费用。请问我们应该得到公交车公司哪些方面的赔付,我若起诉,应从哪方面起诉比较合适,什磨时间起诉比较合适(因为医生讲母亲最快得手术8个月后还需要在医院再次手术取出钢板和钢钉)。 起诉是不是一定要在与公交公司协商不妥后,才能起诉。正常情况下,怎样计算应赔付金额, 我这种情况起诉对象是谁,能得到更多的赔偿。谢谢! 另外,10月23日公交公司来打招呼说,现在让我们先去法院起诉,就说“现在我母亲还没治好病他们就不给医疗费了”,然后他们好用这个起诉桑塔纳的司机(后续的赔偿以后再起诉),这个我想请教律师一下,是什么用意。我应该按照公交公司说的那样,先以公交公司不给医疗费为缘由起诉公交公司吗?麻烦专业的律师给以指点,不胜感激,谢谢!

其他 2008-10-23 2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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