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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在哺乳期,哺乳期结束是2013年4月份,之前做的项目中止,公司以岗位不存在,单方面要求我待岗,并且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开,另给缴纳社会保险,请问合法吗?1、如果我不同意待岗,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吗?或者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吗?应赔偿多少?2、公司年底的13薪是否应该发放给我?3、带薪年假是否应补偿给我?

离婚 2014-12-06 23: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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