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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1次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期是2002年9月15日—2004年9月15日。 之后2004.9.16—2007.12.31都没有签定合同。2008年签定了无效合同(我签的无固定期被用人单位涂改成2年合同期《2008.1.1-2009.12.31》,合同书注明有涂改无效,那这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吧?)。非法用工一直到2010年6月。现在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该怎样给我赔偿?

其他 2010-06-25 1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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