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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4年5月招收粮食收储公司全民合同制工人,期限5年,1998年粮食体制改革,于单位签订3年停薪留职协议,3年协议满后,单位要本人签订下岗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因本人是老红军女儿,多年来要求上岗、调动工作未成,单位于2005年7月停交社保,现本人将到退休年龄,要求单位补交2005年8月到2014年12月社保费等,作正常退休安置,请问专家这样诉求合法吗?

其他 2014-12-08 0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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