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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爱人上班签合同日期是2009年12月14日,合同期限一年,时间是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0年10月10日止,其中前7天为试用期。今年6月1日因为公司在商场的专柜撤柜了,安排她到另一个商场去上班,因为路途变远了,她就辞职了,现在公司给她上社保是从1月到6月份的,公司说1月前三个月是试用期,不给上保险,请问这合法吗?如果前三个月真是试用期,那就不上保险吗?

其他 2010-06-25 19: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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