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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3月份通过北海一家房产中介买了一套房子,总房款43.5万,首付13.5万给房东,余款30万中介方口头承诺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给房东,贷款手续全部由中介代办我们支付按揭代办费。房子过户时只做我一个人的名字的产权证,但是递交银行做按揭抵押时银行说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产权证,对此在过户时中介未曾提醒告知,后又补做成夫妻共有的产权证到银行(耗时20多天及增加两千多费用),但是再递交银行按揭时银行告知我们信用卡又多了一次第三次延期还款(前两次已提醒中介告知我们但是我们从未得到任何提醒),由此耽误了贷款时间,再加上国家政策因素,现在银行将我的资料退出不能贷款。由此余款30万不能贷款我个人无法用现金补给房东,房东又急用钱不愿意取消合同收回房子,请问这种情况中介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现在我们和卖方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谢谢!

其他 2010-06-25 2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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