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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配偶离婚诉讼,房子是我2009年婚前就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房价65万),当时首付45万,贷款20万,2012年我们结婚,结婚前我又还了3万元,婚后我们办理了房产证加名字,当时口头约定是买卖。当时房产交易中心提供了一些固定表格让填写,在房产证变更申请单中我填写的是“买卖”,当时变更申请单中有“赠予”我并没有选“赠予”,后来可能被房产交易中心在“其他”上面打了勾。我到税务局办理了契税完税凭证,纳税项目是“房屋买卖”,庭审时我提交了税务局的契税完税证明。由于配偶没有支付我对价,土地使用证还是我一个人的名字,这个事实我也提交给了法院。加名后几个月我又提前还贷了10万,我配偶自始至终一分钱都未出。2013年我的配偶提出离婚,撒谎说房子是我“赠予”给她的,她提不出任何“赠予”的证据,并且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现在房子评估价107万。法院判决说房产是我“赠予”给我配偶的,要我一次性给我配偶30万。请问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4-12-09 2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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