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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4月2日进入深圳xx公司,在职期间任车间主管,在公司被xx公司收购后调任公司安全主任,在职期间,为公司的安全工作提出了安全整改措施未得到公司高管重视,要求公司对新入职人员进行最基本的“三级教育”也没有得到执行,本人身为公司安全主任,对公司安全负刑事责任,现公司如此不重视安全生产,本人不敢以身试法,现被迫辞职,请公司于2010年7月x号前将我的工资及补偿给予结清。明细如下: 1:本人于2008年4月2日进入公司,于2008年11月22日才签定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则公司应给我补偿7个月工资 2: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人入职截止本月为2年零2个月,公司应该给我补偿为2。5月工资 3:本人六月分工资 以上通知我将用同城快递递给公司 望能得到各位律师的帮助,谢谢!

诉讼 2010-06-27 1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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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可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并维权;必要时可电话联系我,我可为你分析,告诉你法律依据及如何操作,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 建议委托律师起草,这样更有助于维权。
  • 已回复。
  • 你可以先收集证据,具体电话咨询。
  • 你被迫辞职的理由太牵强,法律没有规定你这种情形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你2008年11月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过了一年多又来要求双倍工资,根据内部规定,是不支持的。综合来说你的几项请示基本不会会得到支持。 如果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免费咨询,或者需要委托律师,请直接联系我:深圳万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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