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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我我们购买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肃宁县开发销售公司建设的***园的住宅楼。在交齐房款的同时,缴纳车库定金5000元/个(车库价值45000-50000元/个),签订车库预订登记单,明确在楼体主体工程完工后按登记单顺序分配车库。2010年业主陆续入住后找开发商要车库,被告知政府不予批准建车库。后经了解,开发商在申报该项目时,根本就没有设计车库,而是在2008年后才向城建局申请建车库未被批准。业主找开发商要求赔偿,开发商以违约为业主赔偿双倍定金。请问:开发商在没有申报车库项目时就收取业主车库定金,是违约行为还是诈骗行为?请回复!

调解 2010-06-26 15: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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