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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04年我购单位福利房一套,同年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情况下,我将该房屋私下卖出,并收取全部房款20万,房屋收款后交付买方使用。当时和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协商共同拟定的,合同中写到待我办理房产证后协助买方过户。但是合同中没有写明如果我不办理过户手续将会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现在房产证我已拿到,但土地使用证还没办下来,目前该房屋市场价为60万,我想毁约,请问我可否已该房屋为单位福利房,单位不允许买卖为由申请撤销合同,同时退还买方当时的购房款及利息

诉讼 2010-06-27 1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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