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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1年10月进入公司的,当时进去时签的合同是二年,但合同上说明了如果没有其它情况,合同会自动顺延,以后就再没有签过合同,现在由于与公司之间有一些矛盾,公司与我解除了合同,如果我要向公司要补偿的话,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从2008年2月起到合同解除为止的工资二倍呢还是从2008年2月起到2009年2月这一年期限平均工资的二倍呢?因为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户单位与劳动者在一年以上都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就视为与用户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无定期劳动合同,是否代表从2009年3月到劳动合同解除这期是不会有二倍工资的补偿的?请专家回答一下,谢谢!!!急

其他 2010-06-28 1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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