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协议》甲方:栗xx身份证号:12010519460818XXXX乙方:刘A(甲方长女)身份证号:12010519720512XXXX丙方:刘B(甲方次女)身份证号:12010519740309XXXX1、甲乙丙三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天津市**园11号楼61门202号住房。购房款共约16万元,其中购房首付款7.5万元为甲方支付,贷款共计8.5万元。买房时因甲方年老,故需用乙方名义贷款,实际贷款(定此协议之前)均为甲方归还,定此协议之后贷款为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即使将来有还款争议,甲方只需将贷款费用归还乙方或丙方,乙方丙方对房屋所有权无争议。甲方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全权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2、乙方须在房屋贷款还清(包括提前还贷)之后三个月内,协助甲方办理房产证更名事宜。更名费用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3、若乙方在房产证更名之日前身故,此房产所有权为乙方和丙方共同所有。乙方须在三个月内协助丙方办理房屋共有权证。4、甲乙丙三方对以上协议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此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分别保存甲方签字:XXX印章:此处是手印乙方签字:XX印章:此处是手印丙方签字:XX印章:此处是手印2007年3月25日一、事情起因:老人于2002年买房,2007年签协议,协议签署后第7年,甲方于2014年11月28日去世。丙方刘B按协议向乙方刘A支付每月的还款额的一半约每月300元时,乙方首次提出:1.此协议无程伟签字无效(刘A配偶,两人结婚在2002年之前)2.法律上此房有程伟一半,乙丙双方分配其余一半房产。3.不承认丙方一直以来的共同还款事实。4.签协议是考虑不让已患绝症的父亲伤心,所以才签。二、事情经过:2002年,父亲刘C看到刘A刚刚购买入住的三和小区新房环境很好,遂产生了买房意愿,所以卖掉长青北里的刘C名下的老房子约9万元,拿出7.5万元为首付款也买了三和小区的房子。但因年老无贷款资格,所以需要以女儿名义贷款,考虑到丙方二女儿尚未结婚,以后会有利用自身教师资格优惠购买婚房等事宜,所以就以大女儿乙方的名义贷款。并口头答应此房谁还款给谁。2002-2007年间,乙方夫妇工资不高,每月四五百元,又有自住房还款负担,而丙方经济条件好些,所以在每月赡养老人方面的支出总额要比从丙方名下打入还款账户的多,即事实是两个女儿共同赡养老人并共同偿还贷款。2002年老人急于买房,对首付款的约定,如何界定是否哪方还款等事宜,期间父亲一直与大女儿沟通未果,房产已在大女儿名下,考虑到实际情况为二女儿和大女儿共同赡养老人共同还贷的事实,特别是父亲患肺癌后于2007年初,自己觉得不久于人世,也算是对房产的争议部分做以确定,让自己能够安心离世,所以召集一家四口签订协议,并由母亲栗xx代表老两口签字。2007年11月父亲去世,之后母女三人未在房屋问题上发生过任何争执,平静地度过了七年。但母亲于2014年底去世后,大女儿立即对所签协议予以全盘否定如上。现在作为二女儿丙方,手里除了这份三方签字画押是家庭协议外,再无任何别的有力证据。试问,丙方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自身权利?

其他 2014-12-10 1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