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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6条,75条,国人部发2004 63号第五条,国人部发2006 88号都有关于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明文规定。我1976年参加工作,后来因工作需要从事教学工作已有近三十年了,三十年来,根据上级要求努力工作,取得了小教高级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现在还在聘任期内。2009年12月听说教育局给我办理了退休,问为什么?说人事局让以工代教按工人50岁退休,问依据什么?说依据1978 104号,可我们办理退休的批复文件中是说按2006 88号,这样做的和说的完全不一样,有关领导也找过了,也没有明确答复,请律师帮指点,我们该怎么办?

行政诉讼 2010-06-28 1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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