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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5年与单位签订场地合同;本人第一年如实上交了租金,在承包期单位没有在我多次催早下,处理好周边权属关系及池塘沉陷问题;造成我严重地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我还是用钓鱼款抵交了部分承包款,但单位对场地之事未结我一答复。单位违约了合同中应尽的责任。后在承包期间与我协商,但前提是把责任抛开来谈,致使无法协商成功。原先所承包的猪舍场地不但没有按合同全部移交我使用,在此期间也被单位卖掉,场内部分面积转让他人,合同实际名存实亡。现单位把现有场地转让他人承包。且已签订合同。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0-06-28 1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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