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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协义合资开石厂,协义标明双方各投资11万元,承包石厂需要11万元,后期的石料开采等投资大约10多万元,乙的资金不够要办理代款,但是担心等代款办理过程中石厂被他人承包,所以要求甲先出钱将石厂承包下来,然后后期的投资由乙负责,甲先拿出了6万元交于乙去付石厂的定金,石厂的原承包商也出示了收取定的协义和收据,两天以后甲又交给乙5万元让乙交给石厂原承包商完成全部的承包合同(甲没有同乙一起去办理),之后乙交给甲一张收据上面标明(原石厂承包商以收到全部承包费用11万,并有签名。),乙对甲说是全部手续以办完,可后期甲向石厂原承包商了询问,原承包商说乙就交了前期的6万元,后期的5万元没有收到,甲向乙询问此事,乙承认说钱被他占用,并说一定想办法将钱还给甲,可之后甲就再也找不到乙的人了,不知乙的去向。 请问:本事件中,乙是否够成犯罪,所犯何种罪名

其他 2010-06-27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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