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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女性,由北京事业单位转为外地(当时属于归国引进人材),两地分居。博士学位,海归,工龄37年。听说按国家规定可以55岁退休,但当地规定需60岁退休。于58岁时因爱人患重病,无人照顾再次提出内退,单位人事部门不同意。只好请事假直至60岁。 1)此间,工资全部停发, 3)期间,在定技术级别时,因事假超过6个月,单位给定为最低级。实际工资低于护师(每月仅可活得2700元,副高) 2)我在调入当地单位时,此单位也尚未纳入养老保险。到退休时,当地社保因其中2年半时间在北京,要求补充缴纳养老金,北京原单位按北京市规定出示了“养老保险不缴纳,视同缴纳”的证明。当地不承认,仍要求补缴。在单位的多次协商下,免除补缴费用,但批准时间晚了7个月,因此社保及单位均未补发这7个月的退休金,理由是,我因退休前一直请事假,所以不给补发。 问题 我因无奈的理由,近3年未得到工资 1)因为女性退休年龄是55岁,我请假时期可否补发工资? 2)单位定级不合理,可否要求补偿? 3)退休后的7个月工资由那个部门补发 我用何种办法可以维护起码的权益? 谢谢!

其他 2010-06-28 2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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