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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出租人,乙方为承租人。租房协议中注明“甲方提前用房,需向乙方提前一个月通知”现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以“甲方提前用房,需向乙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提前终止租房协议,请问甲方是否违约?“甲方提前用房,需向乙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否构成双方约定的合同法中的免责事由?

其他 2010-06-29 1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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