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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现在我向您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问题.   我和一家私企签订了为期壹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08年10月31日.在今年10月8日公司口头告知我不和我续签合同.   对方一直不肯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函,并且在10月(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就停缴了我的医疗保险.   我的问题如下: 一.我的劳动合同存续时间跨越了新旧两个劳动法,我是否可以按照2008年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申请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公司不肯给我出具书面终止合同证明函,我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申请二倍的赔偿金?   谢谢律师  我的QQ号码  希望得到尽快回复,致礼!

其他 2008-10-26 12: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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