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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看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的四十二条第三款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的解除合同。 请问医疗期是多久?如果我患病了用人单位又要和我解除合同!那我可以要求推迟或者判定无效吗?

其他 2010-06-29 09: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 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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