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公司生产部员工丁某于2009年10月29日入职,2011年4月26日到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诊断:偏执型分裂症,至2011年9月12日止一直在休病假。 2011年9月15日丁与其家属来公司要求上班,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疾病证明:患者目前病情稳定,需坚持服药,可适当参加工作。 该员工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10月28日。 请问:1.2011年10月28日是否可以与该员工终止合同?(该员工系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如果能终止合同,是否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2.她的医疗期是否应该为24个月?

其他 2011-09-29 14: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无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