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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中铁二十局宜万铁路W15标项目部签的《外部劳务合作合同》合同中原方:质保金待工程业主全部验收合格,竣工文件所需全部资料要求提供齐全,并办理完工程决算后,一个月后返还5%。剩余5%在质保期满一年后,扣除质保期骨的维修费用后返还。决算协议中原方:质保金为决算总量的10%,其中质保金的50%于2009年10月前支付,剩余50%在甲方将乙方合同内工程移交业主并使用一年后无问题再进行支付。我的理解:当初签合同时我把甲方理解为业主,而现在甲方说业主为另一方,当初我理解质保期是从决算办理完开始计算,而今甲方却说要从使用后开始算。这中间时间差就悬殊比较大了,我感觉受到了欺诈。然而我不同意他们的做法,四个月来他们就不给我办决算,使我不仅拿不了5%的质保金,就连工程中的应支款也不给我,没办法决算协议上我就签字了的,我想咨询的是从法律上我能要求他们按合同中的条件给我支付工质保金?

争议解决 2008-10-25 1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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