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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把一起刑警能立的敲诈勒索案拆成两个案件,对敲诈我5000元并指使打我的甲不立案,对晚上受到指使闯入我家中把三人打成轻微伤的乙丙按治安案件拘留五天我觉得处理不公,我不知道用什么办法维护我的权益?公安局支持派出所的做法,我认识甲没来往,不认识乙丙。

刑事辩护 2010-06-30 22:2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需要证据。
  • 按法律规定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
  • 你没有交代案情,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不是普通人能理解的,建议在当地当面咨询律师。
  • 按法律规定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 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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