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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小孩是今年一月四日生的,母乳喂养,我是在北海市某大型超市工作的厂家导购员,我休完产假四月班的已经上班三个月了四月一日上班的,现在贵商场要安排我上仓库搬货整理仓库的体力活,和我一开始上班就已经安排我上仓库爬三米多高的货架拿货补货了,请问贵超市可以这样安排吗?如果不可以,请问要多久才可以安排我做体力活呢?关于劳动法的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怎样才算是第三级体力劳动呢?急需明确回答

其他 2010-07-01 2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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