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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为甲乙双方。甲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并未超速。按非机动车道行至桥梁中段,道路分隔明确。已没有任何征兆突然从人行道上横向冲出。致使人车相撞。已受伤甲报警处理。勘察已当时为醉酒状态交警作出责任认定书,甲为主要责任已为次要责任。请问是否按照正常法规处理?是否合情合理?如若无异议。具体赔偿责任金额划分应该是多少?事发时甲积极配合事故处理,送院医治,已垫付部分医药费。但已家属方不那么通情达理。将全部责任归咎于甲。甲该采取什么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已伤情为脚踝开放性骨折。需动手术,医生说费用要几万。

其他 2014-12-19 1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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