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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哥哥的前妻张用水果刀刺伤他,我去探望时劝说张为我哥治疗,张和她妹妹结伙将我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张虽然与我哥离婚但仍在一起居住,加上有小孩,我哥有意作伪证庇 护张,办案人员岳起初承认张和妹妹结伙行凶。由于张和她妹妹案发后一直不出面赔礼道歉也不原赔偿我的全部经济损失,只有我哥出面在派出所与我调解,两个月后在我的坚持下派出所作出处罚决定书时篡改了案情,认定只有张对我进行殴打放过了她妹妹,只对张作了500元的处罚。我能否要求张姊妹赔偿我的经济损失的时候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对警员岳篡改案情的行为能否给予一定的处罚?派出所篡改案情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否改变?这个案子能否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赔偿来合并起诉解决?谢谢!

其他 2010-07-01 12: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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