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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跟老公都是两地分居,一年相聚四次。我老公在外女人了,且现第二个小孩已出生。这段婚姻已无法继续,我想告他们。我知道那女人的姓名,第二个小孩的出生医院及时间。请问去医院收取证是应由本人去取,还是由法院去取呢?在他们小区及无锡的朝阳菜市场他们都是以夫妻名义出入,在她家人面前他们已有两小孩,在家人心中就已是夫妻,只是没有领证。

离婚 2010-07-01 13: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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