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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期约定: 1.最迟开工日期为公历2010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公历2010年6月15日。 2.本合同约定工期为1个月,如超出此时间,甲方应相应补偿乙方相关的直接费用开支,主要是乙方为此投入的看场费、生活费、房租费、材料及工程车辆租赁费等的开支。约定每超期一天甲方应补乙方人民币: 捌 佰元。

其他 2010-07-01 1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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