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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应聘了一家公司的前台,12月3日入职,试用期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17号跟领导提出辞职,但是领导不批,说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必须招到交接的人来才能走,要扣押金500元,等到人来才还给我,而且工作中每出错一件事就扣50元,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4-12-20 1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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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试用期辞职只需提前3日通知单位
  • 押金问题可向劳动局反映。
  • 提前3天即可
  • 可依法提前通知离职,押金问题可向劳动局反映。
  • 你单位领导说的没有道理,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间,你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如果你在入职的时候让交押金,单位更违法。你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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