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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说:“若你想买我这部电脑,你必须在5月7日或之前通知我”。 问题一:这番说话,算不算是“要约”呢? 问题二:若算是“要约”,甲可否在乙回覆前(即在5月7日或之前),把该部电脑卖给丙? 问题三:若乙在5月6日用邮寄方式把其“承诺”给甲,而该邮件在5月10日才派送到甲处,而甲早在5月8日把该部电脑卖了给丙。 甲对乙有什么法律责任?若乙的邮件寄失了(即甲一直并没有收到该邮件),是否代表甲同乙间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形成?

其他 2010-07-05 20: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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