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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3月到现在一直在饭店做。领导以做不到大年初八,让我月底走人,只是说付清工资。填合同是2013年10-2014年10,我已向劳动局投诉。我要求2013年3月--2013年九月,未续签时间是2014年是11月-2014年12月。这两时间段要求付两倍工资。合理吗。是不是只付未续签时间段,我9月交了一封辞职报告现在还有效吗。领导以现在还提我9月份的辞职报告。我已无语。、、、,我非常感谢律师给你们拜个早年。

其他 2014-12-24 1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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