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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和广东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什具体标准

其他 2010-07-06 2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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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很多因素赔偿。例如侵害程度,支付能力等等
  • 2009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于2009-7-28 15:03:46 点击数:1464 [加入我的收藏]10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2920 14146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800 3690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2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98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12828 2138 38.344 全 区 城 镇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分 行 业 年 平 均 工 资 农、林、牧、渔业——38.35/天 13997 采 矿 业 22528 制 造 业 2164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5162 建 筑 业 22300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8899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9506 批发和零售业 18824 住宿和餐饮业 13904 金 融 业 50202 房 地 产 业 2387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077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3168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760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9819 教 育 2512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836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9732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2239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40 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注: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 6 项计算。 说明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再按比例赔偿。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2009年5月1日后开庭的案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2009年的标准计算,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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