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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与装修公司签订一份合同,装修工期为2009年10月8日至12月8日,直至2010年1月,尚未完全装好,装修公司也不露面了。由于用作婚房,房屋未经过验收,就于1月底住进新房。后装修公司提供了一份结算单,由于争议较大,重新测量实际工程量后业主自己修改了结算单,装修公司未确定,双方未签字。后装修公司多次打电话索要尾款,事先约定装修款全部由男方家负责,男方离开家外出打工,失去联系。装修公司遂向女方家索要剩余款项,并在三个月后向女方家出示了一张男方写的欠条,上书“逾期一天支付1%滞纳金”。女方家欲向装修公司支付尾款一万九千元时,得知需支付一万八千元滞纳金,并出具了之前女方并不知情的欠条。女方不服,装修公司欲向法院起诉。装修公司手头的证据有合同和欠条,结算单和验收单均没有。 请问房屋未通过结算验收,业主入住视为验收吗?是否需要按每天1%支付“滞纳金”?如果是支付违约金的话,应该是多少?

其他 2010-07-04 12: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这种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你使用了,你开始使用的时间,视为工程竣工时间。对于承揽合同来说,没有这项规定。 2、合同是男方签订的,那男方才是当事人,找女方没有依据 3、如果确实违约,要支付违约金,但本案中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不应当支持
  • 如合同为女方订立,男方签字无效。面谈。
  • 你好。鉴于此情况,法院起诉解决为宜。需帮助欢迎电话联系。
  • 协商,不成就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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