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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缴纳物业费领取钥匙后并进行了装修,这种情况能否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法律条款是什么?

房产纠纷 2019-07-06 13: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档案等等。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6.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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