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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9月与学校订立租赁合同,在学校内开小店,合同三年,于2011年7月到期,每年四千元租金。合同期内,我店没有任何违规行为。本年6月,村委会以群众意愿为由,迫使校方停止校内开小店,现在校方单方面解除最后一年合同(2010年9月~2011年7月)。小店的年营业额为六万元左右,利润大概为两万千元,由于订立合同时比较仓促,没有订立违约事项,我想向对方索赔一万五千元,这样合理吗?如果合理,但对方不同意赔偿,我想向法院求助,法院会支持我的索赔吗?其中需要什么依据吗?万分感谢!

其他 2010-07-04 1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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