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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无锡有套房,是我弟弟的名字买的,我是共同还款人,我两都没结婚,我弟弟没有能力还房贷,房贷都是我在还!另外,我弟弟做了亲戚公司的法人代表,我怕日后亲戚公司出什么财务问题等,会影响到房子。怕房子被封被抵押。问题1,房贷都是我在还,那我做为共同还款人有没有什么权利呢,问题2:如果我这个共同还款人没有什么权利,只有还款的义务,那把房子他项做到我名下,今后未来假如我弟弟欠人钱或是银行有贷款还不了,那做给我的他项会合法有效吗?会不会被判无效。如果被判无效那我多冤啊。钱都白还了。请问我应该怎么做才能把房子保护好。房子是贷款的,利率7折,所以暂时不会考虑过户。

其他 2019-01-16 19:4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如果债务人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不妨碍债权人对该房产申请查封。债权人应当尽可能寻找债务人有无隐匿、转移的财产,并及时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债务人还清银行债务后,该房屋可以解押,债权人有权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房产;债务人未清偿银行债务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优先清偿银行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借款。
  •  1、借款人用房屋作为抵押的,应当到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2、房屋抵押必须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才具有抵押的法律效力。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对该房屋没有优先受偿权。
      3、所以,以房屋设定抵押的,需要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他项权利证》的,房屋抵押权设立。
  • 建议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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