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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去年10月份和一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我们的住房面积,按实际面积的0.92折计算后是开发商应返还给我们的面积,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综合价格的0.92折后是我们应付给开发商实际价格,可到现在开发商还没有定出价格。我的这套房子总共超出30平方左右,我们交了一万五,开发商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按了手印,但是在收据上注明了一条要我们在20天内再交三万,逾期不交按4%的月息交纳滞纳金,我想问的问题是:一、市场综合价格是以什么来定论?二、这张收据是否有效?三、如果逾期不交这三万开发商是否有权按4%的月息收取滞纳金,4%滞纳金是否合理?

征地补偿 2010-07-05 1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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