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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2日,我由安徽一公司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建立。因该公司无视劳动法的存在,于2013年元月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至2014年2月28止,但该公司依旧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2013年9月18日,因该公司对申请人配偶违法罚款,我与该公司另一名员工罚款执行人在厂外发生争执,并通过了派出所。9月19日早晨我上班时,该公司以此事为由对我作出暂停工作,听后处理的决定,之后便没有下文了。2013年10月13日,我因意外事故受伤住院。2014年元月2日争执双方在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和解。我认为,该公司无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并与公司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使该公司不合法利益受到损失,该公司从而对申请人的打击报复。该公司至今还欠着我的工资。请问我2014年12月申请仲裁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了?如果没有,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生活费或者经济补偿金?谢谢!

仲裁 2014-12-28 18: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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