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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甲方(祁xx): 乙方( ): 公证方( ): 事由:2010年7月4日晚18:00左右,由乙方( )驾驶的三轮车在开往田家河乡大桥处时,因操作不慎翻车,将行至大桥桥头处祁xx驾驶的的摩托车带入沟底,致使祁xx腿部受伤。 经甲乙方双方私下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其中摩托车款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医疗费500元,伍佰元整); 3、乙方付清甲方赔偿款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与 年 月 日先付给甲方2000元,大写贰千元;再与 年 月 日前付给甲方2000元,大写贰千元,全部赔偿款付清后甲方给乙方摩托车钥匙; 5、如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给甲方,本协议无效,甲方有权提请交警部门或法院处理本事故。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方持一份,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 甲 方(祁xx): 乙 方( ): 公证方( ): 年 月 日

其他 2010-07-07 1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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