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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以家物业公司,已在小区服务多年,今年,业主委员会成立了,现在双方在过去年度的公共收益支出上争议很大,我们利用公共收益干了一些不属于物业费支付范围但又惠及全体业主的事情,比如组织小区业主外出活动、安装儿童游乐设施、增加小区监控系统、重建自行车棚、更新小区LOGO等等,这些支出基本上都有合同和发票,业委会业承认我们干了这些事情,但以没有和业主商量为由认为不应该从公共收益中支付,应该企业负担。我们认为因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没有办法和那么多业主商议,这些事情业主也受益了,应该从公共收益中支付。着毕竟是业委会成立前的事情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我想咨询这样的争议如果我们双方谈不拢,如何解决?

诉讼 2010-07-07 18: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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