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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2年9月12日与丈夫结婚时,他每月工资仅有70多元,继女儿虽已判给其母抚养,但仍然住在我家,随我们一起生活,当时只有16岁,在读高中;继儿子12岁,在读初中,每月还要承担70多岁母亲的生活费,经济相当拮据,子女生活无人照顾。为了给他们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以利健康成长,我停薪留职在家,承担了全家人的煮饭、洗衣服等繁重家务劳动,对他们悉心照料,关怀备至。我在与他们共同生活中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宁肯委屈自己和亲生女儿也要让他们吃好、穿好(俩子女直至结婚后才未随我一起生活,我未向他们索要一分钱的生活费),我还用婚前的积蓄偿还了丈夫与我结婚前的借款2500元和法院判给他前妻尚未还清的借款1000元,以及贴补家用。我拿出婚前财产3万元多元,用于老家房屋的前期开发启动资金,开发了24套近2000平方米的商品房,用所赚的钱进一步改善家庭的生活,使继女能读自费大学,继儿子能有一个较好的工作单位。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他们能有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受教育的机会,我倾其一生的积蓄,并为此耗费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我2010年1月被确诊患有肺癌,手术后上腹发硬且经常胀痛,已部分丧失劳动力。同时患有肝上肌瘤、胆结石等多种疾病。我丈夫已于2006年与我各用各的钱。他每月退休费也有3857元,还于2014年7月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女儿支付其赡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费150元,由于我女儿户籍在深圳,江津法院未受理,2014年11月他再次向深圳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我女儿每月支付他每月赡养费150元,我与丈夫结婚后,生活费与学费均由其亲生父亲与我共同承担。而我每月退休工资仅2000多元,微薄的退休费难以维持一个病人所必需生活费和支付按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费。我患肺癌住院、动手术以及化疗期间,俩子女均未到医院照顾我一天、工作后也未曾对尽过任何一点赡养责任。这对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刺激和伤害。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和《老年法》的有关规定,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对我的赡养义务,判决继女每月支付人民币100元、继儿子每月支付人民币200元,并希望继子女在我生病、住院期间能抽时间来看望,以示对我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慰藉。不知法院会怎么判?请解答。

其他 2015-01-01 22: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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